八旬老太匡某将唯一住房赠与孙子陈某,在她多次因病住院出院后需亲人照顾时,孙子却不同意她回去居住。就此,匡某将孙子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房产赠与,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她的名下。
7月13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,陈某协助匡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匡某名下。陈某上诉后,长春市中院于6月下旬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匡某生于1938年10月,住长春市。一审法院认定,案涉房屋建筑面积52.4平方米,原登记于匡某名下。2024年1月31日,匡某与陈某签订赠与合同,将房屋赠与给陈某,并办理了更名过户。匡某共生育4名子女,唯一儿子即陈某的父亲已于2002年去世,其余三个是女儿。2024年7月起,匡某多次因病住院,现居住于大女儿陈女士处并由其照料。陈某自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陈女士500元,案涉房屋现由陈某母亲居住。
一审法院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赠与合同可附加义务,受赠与人不履行义务时,赠与人可撤销赠与。匡某主张陈某未尽赡养义务,故撤销赠与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强调了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,规定了“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”三方面的内容,包括物质上给予老年人较大的帮助,如提供生活费用、对患病老人提供治疗和护理费用;生活上给予老年人主要照料和帮助,如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;在精神生活上给予老年人抚慰,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。
匡某自2024年7月起多次住院,出院后需要亲人照顾,从陈某和陈女士的通话录音可认定,陈某以无人能够照顾匡某为由,不同意匡某回案涉房屋居住。在匡某将唯一房屋赠与给陈某的情况下,将面临无房居住的困境,结合陈某每月向陈女士支付500元费用和通话内容,也能认定匡某赠与房屋系附条件赠与,条件为由陈某赡养老人。因陈某未能充分、全面履行对匡某的赡养义务,从保护老年人角度出发,法院支持匡某的诉讼请求。
此外,匡某已至耄耋之年,为孙子生活考虑,在其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唯一住房赠与陈某,但未能实现其所预期,现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恢复至本人名下,更能实现其居有定所的心理需求,老有所养的社会目的。而陈某作为孙子,也应设身处地为老人着想,平息争议,使老人安享晚年生活。
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匡某与陈某签订的赠与合同,陈某协助匡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匡某名下。
因不服一审判决,陈某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匡某将唯一住房赠与给孙子陈某,虽然赠与合同并未书面约定附加义务,但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日常生活习俗、亲情伦理可知,匡某赠与房产并非单纯无偿馈赠,而是寄托晚年养老居住、情感依靠的合理预期。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赠与以陈某赡养老人为条件并无不当。陈某上诉主张赠与不附加义务,二审法院不予支持。
二审法院指出,现有证据和老人生活现状并不能证明陈某已充分、全面履行对老人匡某的赡养义务,匡某本人也明确作出不同意将房屋给陈某的意思表示。一审法院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角度出发,对匡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,符合法律价值导向,亦遵循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。
据此,今年6月26日,长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来源:红星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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